孙文康 王讷敏|对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分类定性与侵权分析刍议——以转换性使用为视角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王讷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二、概念的厘定三、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四、对不同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的侵权分析结语随着互联网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针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影视解说类视频所带来的侵权问题研究逐渐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当使用行为产生新目的新价值新意义时,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理论,分析转换性使用理论与合理使用四要件之相互补充互相配合的作用。同时,依据主要内容之差异将影视解说类视频分为盘点式剧情型、剪辑式剧情型、戏仿式解说型和挖掘式解说型,并运用转换性使用的视角分析了四种类型宏观层面的合理使用可能与侵权类型。分析影视解说类视频时的分类方法可以作为一种方便区分转换性使用与侵权的辨析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自擅长将原影视作品剪辑浓缩成5-10分钟影视解说视频的创作者“谷阿莫”被台湾地区的影音服务平台“KKTV”、电影发行公司“又水整合”和“得利影视公司”陆续起诉以来,学界对于影视作品之解说类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有观点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是一种剪辑视频,此类视频在无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情形下令原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剪辑片段进入了公共领域,会导致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部分甚至全部失去控制,故此类视频系对影视作品构成侵权”;另有观点认为,以视频制作者“谷阿莫”为代表的‘X分钟看电影’之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使用目的是表达对原作品的价值取向、故事脉络、人物设定的负面评价,同时这类视频时长体量并不长,也并未过度使用原影视作品内容,更无法起到替换原影视作品市场地位的威胁,故可以认定此类视频中影视作品之片段为对影视作品介绍评论而形成的合理使用。而随着美国联邦法院在“Campbell诉Acuff Rose Music案”(以下简称“Campbell案”)中运用的“转换性使用”,将其正式认定为美国司法实务界判断合理使用的主流理论,国内外学者对于转换性使用理论能够弥补合理使用规则不足而更大程度上保护二次创作作品合法权益的功效愈加认可。因此,本文拟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延伸而出的“转换性使用”角度出发,拟通过对各类型影视解说视频依据其内容不同进行详细分类,并从“转换性使用”角度分析各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从而为界定影视解说类视频侵权问题提供更多清晰的视角。
二、概念的厘定
在开始对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并讨论侵权问题前,此部分本文将首先厘定影视解说类视频以及合理解释理论中的“转换性使用”相关概念,并解释本文为何采用“转换性使用”作为本文之分析视角。
影视解说类视频指“对影视作品进行解说评价类型的视频”。在此概念中,影视作品主要指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音乐短片作品及其相关预告片、花絮这类视听作品;影视解说则是为帮助观众从相对复杂的剪辑效果和镜头语言中理解故事内容、参悟故事内涵应运而生的针对影视作品剧情内涵、情节人物进行讲解的一种评论方式;有观点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的时长远低于被使用的影视作品,通常在5分钟以内,且会应用到不同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作品之素材,故应当被称之为“影视解说短视频”或“影视混剪短视频”更为合适。但本文认为,其一,并非所有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市场体量都很短,有一些诸如如下文会提及的挖掘式解说型视频时长甚至会长达50分钟以上,因此对于此类视频统称为短视频显然不妥;其二,并非所有影视解说类视频都会大量使用各种不同影视作品的素材,因此在未分类定性以前将此类视频统称为“影视混剪短视频”也不够妥当。综合理解来看,本文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指一种对于电影、电视剧及其预告、花絮等视听作品之图像画面进行剪辑、变速甚至倒叙播放等处理,并搭配以解说者文案、字幕甚至配乐,以实现预告影视作品内容、表达自己对影视作品中相关内容理解、评论、介绍或讽刺原作品目的之视听作品。相比于其他类型视频而言,影视解说类视频具备如下主要特征:
其一,二次创造性。影视解说类视频之素材为原影视作品的正片、预告片及花絮等非视频制作者原创之内容,视频制作者对于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制作多为基于素材的二次创作,故其表达自己独特智力判断和选择、彰显独特个人观点及态度的空间会受到一定限制。
其二,强交互性。在互联网技术普及的今天,影视解说类视频可以随时随地被制作者上传、分享至互联网,同时制作者借助丰富的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及时与观众进行互动交流,在达到直观地分享视频制作目的之同时不断吸引新的用户观看,提高自己互联网账户的点击量并通过用户流量获取收益。
“转换性使用”起源于1990年美国法官皮埃尔·勒瓦尔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论文,而在后续的Campbell案中被美国联邦法院正式作为美国司法实务界认定合理使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因此自Campbell案后“转换性使用”理论成了美国司法实践里论证构成合理使用之主流理论。我国学界亦有观点认为转换性使用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之“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解释延伸,从而规避以创新为目的借助他人素材以丰富文化市场过程中所存在的侵权隐患,从而为当下大规模自媒体多元化创作提供合法性基础,以此达到促进信息文化共享的作用,并平衡个人创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转换性使用”的观点认为,如果一种使用在有别于原创作目的之全新创作目的支配下,相对于受保护原作品而言产生了新的价值、新的意义、新的审美、新的见解,即作为二次创作的使用在表达目的上构成了转换,且这种转换的程度应达到使用的结果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竞争性替代之效果,则这种使用就构成转换性使用。而作为合理使用重要的认定因素,一旦作品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就可以直接成立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
在认定何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过程中,美国法院曾总结了“四要件”作为合理使用判断的依据,分别为:“其一,判断使用该作品的目的(包括是否具有营利或教学目的)及使用的特征(包括使用该作品是否具备商业性质);其二,判断受保护作品本身的性质,主要判断其本身是否具备商业性质;其三,判断使用作品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对比受保护作品整体的比例;其四,判断此使用行为对受保护作品潜在的市场或价值会产生何种影响”。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认可了“合理使用四要件”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转换性使用理论并非对“合理使用四要件”的否定,而是对四要件的补充。在各要件方面,转换性使用理论均能够配合四要件更好地发挥判断合理使用的功能,起到相互补充之作用:
(1)使用行为与原作品是否具备商业性质要件方面,转换性使用理论对合理使用的这一要件有所超越。因为使用行为是否具备商业性质只是新目的、新价值、新意义的一部分而已,商业性质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可能存在判断片面的情况而不具有说服力。以影视解说类视频为例,实践中有一些视频发布在营利性视频网站之上,明显具备商业性质,但其视频画面完全使用影视作品权利人发布的官方预告片中的画面循环,所搭配的文字内容也全部属于介绍原作品背景鼓励观看正片而不涉及对剧情核心内容的讨论。如果单纯使用四要件视角之商业性质要件判断,此类视频很可能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如果使用转换性使用理论判断,此类视频产生了不同于原影视作品单纯讲述故事剧情的,介绍原影视作品相关背景拍摄风格等新目的,能够为原影视作品增加流量热度而不会影响其市场地位,故属于转换性使用而构成合理使用。由此观之,相比商业性质要件而言,转换性使用理论囊括的情形更全面,可以认为是对商业性质要件的超越。
(2)使用质与量要件方面,由于“使用的质与量”此定义本身就比较模糊,且对于究竟使用到何种程度或多少数量才不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主要依赖于主观判断,故此要件作为判断合理使用本身就具有一定模糊性。而转换性使用直接判断使用行为新目的之方法就能直接清晰地得出结论,故可以认为转换性使用相比使用质与量的判断方法更为清晰有效。
(3)对使用作品潜在市场价值影响要件方面,转换性使用与此要件目标一致而判断方式更为清晰。因为“潜在市场”在新技术、新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潜在市场影响要件无法回答新涌现的各种新型使用究竟属于对“潜在市场”的威胁应当地址还是属于“未开发市场”而应当保护的问题。而转换性使用理论认为,构成转换性使用就意味着使用行为对原作品具备非代替性,故而并不可能侵犯原作品之潜在市场利益或任何市场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当然满足合理使用的第四要件。这样一来,只要清楚判断是否产生新目的、新意义、新价值,就能够清晰界定合理使用行为了,而这一标准较“潜在市场”而言,更为具体。
综合来看,“转换性使用”理论并非是对于“合理使用四要件”的否定,而是更好调整“合理使用四要件”各要件判断比例的工具。当一项使用行为部分满足“合理使用四要件”中一部分要件,而部分条件又模糊不清时,通过“转换性使用理论”就能够合理地鉴定此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而判断此行为的侵权情况。因此,通过原创的方法对各种影视解说类视频进行分类定型后,将会使用转换性使用的视角判断各类型视频的侵权问题。
三、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
影视解说类视频不宜笼统地直接讨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各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类型相差甚远,其可能涉及的侵权情形也各不相同。学界有说法认为,影视解说类食品应当分为“依据视频原创逻辑铺陈解析的解构式和依据原影视作品叙事阶段而分划剪辑解析的拼接式”,其属于依据影视解说类视频的结构体系进行划分,本文将之简称为“结构分析法”;还有观点认为,应将影视解说类作品分为“戏仿类、非戏仿社会热评类和非戏仿自制类”,其属于依据视频内容是否属于戏仿类进行大类划分,同时再将非戏仿类依据进一步内容进一步划分,本文将之简称为“戏仿内容分类法”。本文认为,上述方法尽管各有其道理与特色,但在具体判断各类型视频侵权问题时讨论的范围还有一定的扩大空间。就“结构分类法”而言,该方法认定的“剪辑式”视频仅包含了对于单部影视作品人为划分开头、高潮、结尾等情形,而实践中还存在对多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剪辑编排的“影视作品盘点”无法被划入“结构分类法”进行讨论;就“戏仿内容分类法”而言,非戏仿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分类又略显笼统,该方法只讨论了非戏仿使用中的“以剪辑影视作品混搭抒发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评价”内容和“自制画面剧情”内容两种类型,而事实上,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囊括诸如上文所提及的解析剧情挖掘背景信息一类影视解说类视频。由此观之,上述分类方法无法涵盖各种类型的影视解说类视频。
本文也将提供一种依据影视解说类视频内容性质进行的影视解说类视频分类定性之方法,本方法的特点在于能够囊括多种类型的影视解说类视频,以方便运用转换性使用视角宏观判断其侵权情形。本文认为,影视解说类视频主要有两大类内容类型,第一类是为了快速观看影视作品剧情本身,第二类则不是为了观看原影视作品剧情,而是为了观看视频制作者对影视作品相关细节信息的解析预测等,故本文依据视频主要内容区别将会把影视解说类视频分为剧情主导类与解说主导类两大类。而依据剧情主导类中对于剧情运用目的之区别,本文将此类视频再分为盘点式剧情型与剪辑式剧情型两小类;依据解说主导类中对于解说内容目的之区别,本文将此类再分为戏仿式解说型与挖掘式解说型两小类。同时鉴于单纯描述某类型视频可能不够具体,本文在论述各类型的视频时会从粉丝量超过100万的视频制作者中选择一些播放量超过100万的视频做举例说明。
剧情主导类顾名思义即以放送原影视作品剧情作为视频主要内容的类型。此类视频特征是观众观看此类视频的目的即使通过此视频迅速而简略地掌握原影视作品的大致或部分剧情。同时,此类视频具有可替代性,换言之,观众不论选择哪个制作者的视频其目的最终都只是为了简短观看原影视作品,而非为了欣赏此视频制作者某些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本文依据“转换性使用”突出强调的“新目的转换”理论,将剧情主导类影视解说视频细分为盘点式剧情型与剪辑式剧情型两种类型。
盘点式剧情型指简略地收集一系列或具备相同风格的数部影视作品中一定特征的剧情并汇编制作进入视频,形成对一种风格或一个系列影视作品的突出剧情盘点的影视解说类视频类型。盘点式剧情型的主要特征包括:
其一,剧透性。尽管盘点式剧情型一般不会对所汇编影视作品集合的全部剧情一一描述,但往往会对盘点收集的影视作品集合相似特征剧情分别简要概述。比如在视频《盘点影视剧十大反杀》(以下简称《十大反杀》),影视作品制作者就选择了“处于绝境之后反杀对手”这一经典场景,讲解了十部影视作品中“反杀”相关桥段以及桥段的故事前因后果,而这些桥段中大部分皆是不属于预告片的核心关键剧情;
其二,推广目的性。盘点式剧情型的视频通常具备推广盘点系列作品特点的目的,而非代替原作品讲述原作品的所有原剧情从而引流观众,也一般不会形成代替性竞争。因为盘点式剧情型多是仅针对某一类型的剧情进行盘点剧透而非对全文,如上文引述的《十大反杀》中,虽然该视频对于十个列举的“反杀”场景进行了详细的描绘也引用了相关画面,却并没有对那十部作品全文剧情做出完整透露,而是为每一部前因后果都留下了悬念,吸引读者为了进一步了解剧情而前往观阅原影视作品。本文认为,对于这种收集展示每部影视作品中部分精彩情节的盘点式剧情型视频,可以认为其创作与播放目的并非取代原影视作品成为同样剧情的全新讲述者,而是汇编各种类型的精彩情节从而推广收集系列中的各影视作品,并且一定程度上汇编展现自己视频本身的创意;
其三,有限独创性。盘点式剧情型视频制作者对于系列作品中具备某一特色类型的经典桥段进行整理、剪辑、汇编,同时搭配上自己组织性文案配音同样属于独创性智力劳动,但这种行为的独创性是有限的。因为视频制作者主要从事的还是整理汇编性质之工作,视频制作者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原影视作品的剧情与画面,而原影视作品的这些独创性程度远超于汇编这些影视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不过独创性程度低不代表不受任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被誉为“国内将视频认定为类点作品第一案”的“抖音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中就认为保护视频著作权时不应过分苛求其独创性高低。
剪辑式剧情型指以简短形式完整讲述原影视作品全部剧情为目的,搭配原影视作品中各种精彩画面的剪辑并由视频制作者配以对完整剧情或主要剧情的概要的影视解说视频类型。剪辑式剧情型视频的主要特征同样包括:
其一,剧透性。此类型视频使用的画面多由原作品中各种画面的剪辑拼接而成,为了完整讲述全部剧情,制作者使用的画面通常既包括原影视作品预告片中放出的非核心画面,也包括原影视作品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画面。而此类型视频搭配的解说词配音文字也往往会为了讲解影视作品而涉及对核心剧情的概述;
其二,分流目的性。此类型视频制作目的是分流原影视作品的观众,通过更简短讲述原影视作品剧情的方式吸引原影视作品市场的观众,观众在观阅完此类视频后对于原影视作品剧情就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可能随即不会再观看原影视作品。这对于原影视作品而言此类型视频已经形成了替代性以及竞争性的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剪辑式剧情型并非一定完整按照原影视作品时长或顺序进行解说,还有可能会将原故事按照故事中不同角色经历的时间顺序梳理等;
其三,可替代性。剪辑式剧情型视频均会通过援引原影视作品经典代表性桥段及高潮内容并打造成视频的亮点以吸引观众之观赏兴趣。但因为此类视频主要就是为了讲剧情,其本身的独创性程度微乎其微,而观众观阅此视频本质目的就是更快捷地掌握原影视作品剧情,观众的聚焦点并不落在视频制作者独创性内容之上,故对于观众而言,只要能够完整讲述原影视作品全部或主要剧情,不同视频制作者剪辑风格的差异并不重要。
解说主导类指以视频制作者对原影视作品内容、细节信息、角色演员或导演制片者的解读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影视解说视频。相比于剧情主导类,解说主导类视频的观众对于视频制作者具有选择性,因为这些对于原影视作品的解读重构已经充满了不同类型的新表达,观众观阅此类型视频会获得不同于观阅原影视作品的新体验。本文依据“转换性使用”突出强调的“新目的转换”理论,将解说主导类视频分为戏仿式解说型和挖掘式解说型两种类型。
戏仿式解说型也可以被理解为“模仿讽刺作品”,指将原影视作品剧情内容援引而作为讽刺、批判工具从而对原影视作品、社会热点事件或其他观点进行滑稽模仿或讽刺评价的视频。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适当引用性。戏仿式解说视频援引原视频的片段应当是作为讽刺或滑稽模仿的工具而非其他目的,因此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只能适当引用原影视作品。换言之,戏仿式解说视频中的“以原影视作品剧情内容作为工具”相对“讽刺模仿”部分的比例应当是相差无几或明显少于“讽刺模仿”部分的,如果只是为了“讽刺模仿”很小一部分原影视作品内容却大量援引原影视作品,则应当将其归为剪辑式剧情型更加合适。
其二,讽刺目的性。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制作者的创作意图明显不是推广或取代原影视作品,而是通过滑稽口吻对原影视作品中不合理的情节、唐突的设定或不够令人满意的演技、拍摄风格、设定背景或其他对象进行负面评价,使视频昭示出与原作品决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并在与原影视作品的鲜明对比之令让观众感悟到原影视作品的荒谬。而观众观赏戏仿式解说型的主要目的也并非欣赏原影视作品的文学风格或内涵,而是希望观赏视频制作者对于原影视作品的滑稽模仿情节和讽刺评价,此类型视频的核心内容依旧是视频制作者原创的解说而非原影视作品剧情本身。
其三,独创性。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往往可能具备独创性。因为戏仿式解说型视频会对原作画面剧情进行讽刺性转换、调整、拼接操作,如果这个过程中视频制作者加入了属于自己的全新表达与理解,使视频整体上形成新的“模仿讽刺作品”,就可以认为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创造了独创性表达。
其四,戏仿对象广泛性。本方法所划分的戏仿式解说型视频所引用的素材主要取材于各类影视作品,但所戏仿的对象不仅包括原影视作品本身,还可以包括社会热点事件及视频制作者对于其他事物的观点态度等。诸如对原影视作品片段配以原创情节和滑稽对白表达对时政热点的观点的视频,或者对原影视作品进行倒放、重新排列、滑稽模仿后搭配上制作者完全原创之剧情类型的视频,同样属于戏仿类解说型视频。
挖掘式解说型指解说主导类视频以解析原影视作品剧情并挖掘其中的故事背景、演员角色、制片者编剧导演、剧情彩蛋、剧情预测或预告等隐藏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视频类型。挖掘式解说型视频具备以下特征:
其一,剧透性。挖掘式解说型视频为详尽解析自己主题,会不可避免地对原影视作品主要剧情、画面进行剧透。但这种剧透是难以避免的,因为挖掘式视频创造独创性内容的前提就是让观众熟知原影视作品基本的剧情。某些挖掘式解说型视频如视频制作者“大聪看电影”发布的《诺兰蝙蝠侠3〈黑暗骑士崛起〉,隐藏双结局!多层政治思辨万字解析!》(以下简称《蝙蝠侠3解析》)会在开始自己的解说挖掘以前加入一段与剪辑式剧情型类似的原影视作品以及其前传主要剧情梳理,而这无疑会使用原电影作品的核心画面并涉及谈论核心剧情,具备剧透性。
其二,创作目的性。挖掘式解说型视频的制作目的不同于前述类型单纯的宣传、引流或评论,而是一种全新的创作。尽管不少挖掘式解说型的影视解说视频也存在拉片解析、剧情评论等篇幅,但此类型视频的核心之内容还是对原影视作品独到的信息挖掘、剧情细节分析,视频制作者也正是出于表达此类主观解读目的而创作并传播视频的。
其三,独创性。在挖掘式解说型的视频中,视频核心内容即为视频制作者依据自身节奏风格对原影视作品信息的挖掘,此时视频在快节奏配文解说词的统率下,可以说解说所希望传递的思想与信息已经部分消解了原影视作品画面的最初含义,使观众影视作品的人物关系、剧情逻辑中脱离而出,感受属于视频创作者等营造出的多元视角欣赏原影视作品。这种内容绝非简单对原影视作品的搬运模仿,而存在创作者独特的思考、审美意义。王迁教授认为,“独创性”中之“独”不仅包含从无到有的原创,还包含建立在已存在作品基础之上的再次创作,而依据此创设的智力成果与原作品间有着足以被客观辨识的、并非过分细微的差异。故可以认为,挖掘式解说型视频存在独创性特征。
四、对不同类型影视解说类视频的侵权分析
盘点式剧情型视频主要的制作目的可以理解为汇编创作盈利并介绍并推广宣传原作品,但鉴于盘点式剧情型独创性有限,视频内容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其所收集的原影视作品各种特征情节而非自己设计编排,故盘点式剧情型并不足以使得视频脱离原影视作品而呈现出全新的价值和意义。本文认为,依据“转换性使用”理论,盘点式剧情型影视解说类视频的目的仍停留在代替原影视作品而成为汇编剧情的叙述者之上,并没有超越性地讲述原剧情汇编以外原创性内容,因此没有符合“对原作品内容或目的产生新含义之转”的要求。同时如果被盘点的剧情属于原影视作品的核心剧情,则盘点式剧情型可能会在这个剧情的范围内对原影视作品产生替代性效果。因此观之,从宏观层面来看,盘点式剧情型影视解说类视频很难通过构成转换性使用而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剪辑式剧情型视频之创作目的可以被归纳为引流观众,因为剪辑式剧情型中占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内容都是以简短快频的方式讲述原影视作品全部剧情,其能够代替原影视作品成为新的故事讲述者从而吸引尚未接触过原作品的观众完整浏览完原影视作品的剧情。这不仅在使用目的方面没有形成新目的新意义新价值,而且在使用方面会形成对于原影视作品的替代性效果,在视频在互联网高频推送、碎片化内容特征的影响下,将会流失原影视作品的潜在观众,影响其市场利益。因此宏观而看,依据“转换性使用”理论,剪辑式剧情型视频一般同样无法构成转换性使用。
综合来看,剧情主导类视频可能会侵犯原影视作品的汇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视频超过合理使用目的范围大量使用原影视作品的非核心画面,如普通的街景、河流山川、天气现象等画面,一般只属于对汇编权的侵害;而如果其引用的画面多为与原影视作品之核心剧情相关联的画面。同时,视频制作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精彩剧情盘点,可能会涉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尽管戏仿式解说型视频会大量使用原影视作品的画面剧情,但这种使用是出自视频制作者滑稽模仿与讽刺评价目的进行的,这属于“转换性使用”理论中新目的新价值新意义的体现。王迁教授也认为,戏仿而成的作品(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可以构成原影视作品的改编作品,因为其将原影视作品之电影作品的形式改编成了视频形式。同时著作权法对于“讽刺模仿形式的改编”是存在潜在默认为合理使用之宽容空间的,因为倘若著作权法直接授权创作者限制他人一切“讽刺模仿”自己原作品的行为,则不会有任何“讽刺模仿作品”因取得原作品作者授权而获得认可,这样一来原作品会事实上形成对于社会舆论的思想控制而非正常的著作权维权,并将从根本上违反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的宗旨。同时,有一些戏仿式解说型视频使用影视作品画面作为素材,通过倒放、滑稽模仿、变速等处理手段后搭配原创性剧情以达到讲述视频制作者对于其他社会热点事件或其他事物观点之目的。这些戏仿式解说型视频同样系出于完全不一样目的而对原影视作品片段进行的使用,加之其添加的剧情对白内容完全由视频制作者原创制作,故同样可以认为此类视频产生了新目的新意义新价值,属于转换性使用。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从宏观来看,依据“转换性使用”理论戏仿式解说型视频讽刺评价滑稽模仿的目的一般符合转换性使用新目的新价值的构成要件,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挖掘式解说型视频主要基于对原影视作品深度解读、挖掘其隐含信息彩蛋、对后续剧情做出预测或全面剖析原影视作品有关演员角色、制片人编剧导演而创作,其属于一种全新的智力创作。尽管挖掘式解说型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原影视作品的内容,比如挖掘式内容中同样存在对原影视作品剧情简述,许多待挖掘的信息也本身取材于原影视作品等,但对于上述创意的选择编排与分析需要投入大量独创性智力劳动,并且与原影视作品相比具备全新的目的意义与价值,因此属于转换性使用,不属于侵权作品。以上文所述的《蝙蝠侠3解析》中,视频制作者对于原影视作品导演风格、电影画面镜头解析、人物性格分析以及结局隐喻方面就加入了大量的独创性分析,尽管该视频存在对于原电影作品的剧情拉片概述(类似于剪辑式剧情型视频内容一样简略概括剧情),但挖掘类解说型对剧情概述的目的是方便观众在之后的解析中更好地理解被挖掘的信息,而非仅仅代替性讲述原影视作品的全部剧情。从目的角度来说,拉片概述仍然服务于后续具备转换性目的之独创性挖掘观点,故可以认定该视频成立转换性使用。本文认为,挖掘式解说型视频普遍具备独创性,其使用目的已不单单是讲述原影视作品故事剧情,而是挖掘原作品各类信息并输出视频制作者主观的分析观点、考究内容与剧情评价,并且短暂概述剧情的片段只是为了后续挖掘独创性信息服务,相比原影视作品纯粹的叙述剧情而言已经形成了新目的新价值和新意义,构成转换性使用,一般属于合理使用。
结语
综上所述,影视解说类视频可分为剧情主导类和解说主导类两大类,具体来看剧情主导类包括盘点式剧情型和剪辑式剧情型,解说主导类包括戏仿式解说型和挖掘式解说型。其中,剧情导向类的两种视频无法超越原影视作品讲述剧情的目的,会代替原影视作品成为新的剧情叙述载体,这将产生对损害原影视作品的替代作用从而影响其商业地位,因此剧情主导类视频不构成转换性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可能会侵犯原影视作品的汇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解说主导类的两种视频会超越讲述原剧情本身的目的,形成全新的目的意义和价值,构成转换性使用,从而属于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影视作品合法权益。影视解说类视频作为能够传递优质内容、帮助观众高频碎片化获取信息的新形式视听作品,其作为一种影像形态二次创作,不仅为影视文化产业提供了精神活力,还促成了多元主体间文化碰撞与沟通。因此对于影视解说类视频的知识产权保护切勿矫枉过正,破坏影视界说类视频合理的文化市场。在当今这般的碎片化信息传播大流行之时代,类型化的分析可以为审判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可供参照的范本,从而帮助视频制作者在创作时尽量避免对原影视作品的侵权,促进影视文化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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